——设计和开发控制活动的记录 (条款8.3.4);
——设计和开发输出的记录(条款8.3.5);
——设计和开发的改,包括评审的结果、变的授于权和采取的要行动(条款8.3.6);
——评价、选择、绩效监视和重新评估外部供方以及因评价引发的措施的记录(条款8.4.1);
——有可追溯要求时,输出的标识的证据(条款8.5.2);
——客户或外部供方的财产丢失、损坏或发现不适用的情况时,向他们提供报告的记录(条款8.5.3);
——有关改评审结果、授于权进行改的人员以及根据评审所采取的要措施的记录(条款8.5.6);
——交付给客户产品和服务的授权放行记录,以及接受准则和授于权的人可追溯的记录(条款8.6);
——记录不合格,所采取的措施,获得的让步和处置不合格的授权标识(条款8.7);
——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绩效的结果(条款9.1.1);
——实施审核方案和审核结果的证据(条款9.2.2);
——管理评审结果的证据(条款9.3.3);
——不合格的性质以及后续措施的证据(条款10.2.2);
——纠正措施的结果 (条款10.2.2)。
组织可以自行开发其他形式的记录,作为需要证明其过程、产品和服务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的证据。但不管在什么地方,这些记录都应服从于条款7.5要求。


